Tuesday, April 05, 2005

in chinese : 20条款是否还适用??

In Chinese:

20条款再度成为热门课题,但是,它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欢迎大家提供意见.

以下为20条款内容:

沙巴与砂劳越在1963年加入大马,协议内容如下:

1.宗教:虽然没有人反对回教成为马来西亚的国教,但是,北婆罗洲应该没有州教,而且现有马来西亚宪法中有关回教的条款不应该在北婆罗洲应用。

2.语文:
a.马来文是联合邦的国语
b.在马来西亚成立后的10年期间,英文应该继续受使用。
c.英文应该没有期限的继续成为北婆罗洲一切,包括州或联邦用途的官方语文。

3.宪法:在认同现有的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应成为马来西亚宪法的基础的同时,马来西亚宪法应是一份草拟的全新文件,获得各州的同意,而不应是一份经过不断修改的旧宪法。此外,北婆洲也需要一份新的宪法。

4.联邦首长:北婆罗洲的首长没有资格获选为联邦首长

5.联邦名称:马来西亚而不是大马来亚国

6.移民:中央政府拥有管制马来西亚任何地方的移民的控制权力,惟移民在进入北婆罗洲之前,须获州政府批准。除非基于纯粹的保安理由,否则中央政府不能否决由於州政府事务而进入北婆罗洲的人士。除了联邦政府的雇员之外,北婆罗洲有绝对权力管制来自马来西亚其他地方的人士。

7.脱离权力:不能脱离联邦

8.婆罗洲化民事服务的程序应尽快进行。

9.英国官员:应极力鼓励英国官员留在民事服务,直至出现合格的北婆罗洲人代替为止。

10.公民权:科博德委员会在报告书第148(K)节提及公民权的建议
可以保留,不过,须作以下修改。
(a)(1)小节不应含有5年居留期的限制性条文
(b)为配合我们的法律,(2)(a)“小节的12年中的8年”改为“10年中的7年”。
(c)(3)小节不应对父母亲的公民地位施加任何限制,一律改为--任何人士於马来西亚成立后在北婆罗洲诞生,就是联邦公民。

11.财政与关税:北婆罗洲可以理本身的财务,发展基金和关税。

12.原住民民族的特别地位:原则上,北婆罗洲的原住民民族享有类似马来西亚的马来人所享有的特权,但是,现有的马来西亚方案未必适用于北婆罗洲。

13.州政府:(a)首席部长应由立法理事会的非官方成员遴选。
(b)北婆罗洲应有适当的部长制度

14.过渡时期:这段时应为7年,期间的立法权力按照宪法操在北婆罗洲的州政府手上,而不是由联邦政府委托给州政府。

15.教育:北婆罗洲现有的教育制度保持不变,因此,它由州政府管辖。

16.宪法保障:没有北婆罗洲政府的首肯,中央政府不能修改、纠正或撤消任何已给予北婆罗洲的特别保障。
北婆罗洲人民拥有修订北婆罗洲宪法的绝对权力。

17.在联邦国会的代表权:北婆罗洲的人口,面积和潜能应受到考虑,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少过新加坡。

18.州首长名称:州元首。

19.州名称:沙巴。

20.土地、森林、地方政府等:联邦宪法中有关国家土地理事会的权力条文,不应该在北婆罗洲实行。
同样地,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的权限也不应包括北婆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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